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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与商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买家支付货款,商家交付合格商品。若买家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通过平台机制获得退款却拒绝退货,实质上是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占有了商品,这违背了基本的交易诚信。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本质上是买家在保留商品所有权的前提下,单方要求免除付款义务,违背了买卖合同最核心的对价平衡原则与公平原则,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
其次,该行为直接构成了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买家在收到退款后,继续占有商品的行为,使其获得了“商品”这一利益,而商家则遭受了“商品和货款两空”的损失,且买家获得该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因此,商家完全有权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买家返还商品或支付等额价款。
此外,恶意申请仅退款的买家还将面临平台账号限流、封禁、限制购物权限等平台规则处罚,影响自身的线上消费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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