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普遍管辖的规定

2026-04-2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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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对普遍管辖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予以惩处。

  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应当注意掌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确定我国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我国缔结或者加入了某一规定有国际犯罪及其惩处的公约,我国便承担了对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义务。当然,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并不予以引渡时,我国才能对该罪犯实施管辖,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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