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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属地管辖采用行为地或结果地择一说
以什么为标准来确定犯罪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是属地原则的关键问题,对此存在以下学说:第一,行为地说。该学说认为,犯罪是行为,故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才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第二,结果地说。该学说认为,只要犯罪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这一结果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便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第三,中间地说。中间地是指在从犯罪的实行行为到结果发生之间的通过地中,对结果发生的危险起增加作用的场所。如,甲以杀害中国境内的乙为目的,从国外寄送毒药到中国,乙在中国饮用此毒药受伤后,前往美国死亡。由于在中国发生了伤害结果,所以,能够适用中国刑法。[1]对于这个问题,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采用的是行为地与结果地择一地说。认为只要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便有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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