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万余元美容预付卡,只退5800?

2026-04-19 11:09:57

891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基本案情:2023年4月,庞女士前往A美容店消费。因对当天美容师的服务十分满意,她当即决定办理会员卡并陆续充值64000余元购买美容项目。A美容店为回馈大额充值,向其额外赠送了部分服务项目。充值时,庞女士签署了A美容店提供的《会员卡细则》,其中关于退卡的约定为:“退卡时,持卡人消费的按照非会员价支付劳动付出(包含产品及赠送项目),未消费的扣除15%作为违约金后退还所剩余额。”A美容店消费价目显示,店内的美容项目有会员价与非会员价,两者相差数倍。2023年8月,A美容店更换了为庞女士提供服务的美容师,庞女士因对新美容师的服务效果不满意,要求退卡。A美容店虽同意退卡,但双方对退费规则、已消费项目及赠送项目计价等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庞女士将A美容店起诉至人民法院。庞女士表示,A美容店更换美容师导致服务效果不尽如人意,其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充值款58000余元。A美容店则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庞女士因个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其要求按合同约定的退卡规则处理,即按照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及赠送项目价款后,再对未消费金额扣除15%违约金,故仅需退还庞女士5800余元。

  法院审理: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合同条款,庞女士签署的《会员卡细则》是A美容店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合同,该退卡规则既约定了按照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项目(含赠送项目)的价款,又约定了未消费金额扣除15%作为违约金。同时,A美容店项目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存在数倍差距,且未能提供非会员价正常交易记录,按照非会员价计价明显不合理。因此,应当认为该退卡规则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应属无效。关于庞女士已消费和赠送项目次数,审理中,A美容店提供的部分消费记录存在涂改,由于该证据由A美容店制作并保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A美容店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以涂改前的表述为准,即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关于已消费项目及赠送项目的计价,合同因庞女士的原因解除,原则上应当按照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及赠送部分的价值。但庞女士提出非会员价明显不合理,而A美容店无法提供非会员价消费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合同履行地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核定已消费项目及赠送部分的单价。人民法院在充分了解庞女士所购买的项目内容后,通过向多家美容店询价,依法核定了庞女士已消费项目及赠送部分的合理单价。经过核算,扣除相关费用后,其实际充值的64000余元中尚余56000余元未实际消费。综上,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服务合同,A美容店退还庞女士剩余充值款56000余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