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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要约邀请界定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也表达了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但该当事人并非自己发出一个要约,而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换言之,该当事人将最终决定是否与对方订立合同的主动权保留于自己手中,并未给对方设置承诺资格,而是希望对方为自己设置承诺资格。
在当事人表达了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但所欲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不具体、不确定时,其意愿表达不构成要约,此时较容易判断。较难判断者在于,在当事人表达了所希望订立的合同的具体内容时,其意愿表达是否具有受约束的意思。此时,需要参照《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意愿表达进行解释。例如,商品展示,如商店橱窗内的西服标价2000元,超市散发的新一季商品清单标明了商品的单价,店主或超市通常都欠缺任一顾客同意购买即成立合同的意思。在这些场合中,虽然标的物及其价格已经具体确定,但根据生活场景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具有受约束的意思,因而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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