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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行为人表达意愿的一种类型,但是不包含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的表示,故而从受领人的角度,尚无法确定为要约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吸引受领人向相对人发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邀请受领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要约邀请的受领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向相对人发出缔约意思表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对要约邀请的内容进行变更后向相对人发出缔约意思表示,但承诺的权利在发出要约邀请的行为人。鉴于很多要约邀请的形式基本包含了合同的必备条款,甚至是非常细节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并非易事,故而法律基于一些特定的交易模式,规定了必须解释为要约邀请的类型。
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对于发出要约邀请之人与被邀请人而言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若被邀请人继而发出要约,除根据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规则而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外,发出要约邀请之人(受要约人)可自由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因而,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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