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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后坐副驾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该罪名的核心实行犯是机动车驾驶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单纯酒后乘坐副驾,未实施任何与醉酒驾驶相关的教唆、帮助、指使行为,也不负有车辆安全管理义务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如果行为人符合法定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即便仅坐在副驾未实际驾驶机动车,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已有大量生效判例予以明确。
二、哪些具体情形下,酒后坐副驾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司法实践中,酒后坐副驾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犯,主要有四类核心法定情形:一是明知驾驶人饮酒后达到或可能达到醉酒标准,仍教唆、胁迫、利诱、指使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并随车同乘的;二是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驾驶人已醉酒,仍将自己所有或管理的车辆提供给其驾驶,并坐副驾同乘的;三是事前与驾驶人通谋,约定共同饮酒后由驾驶人驾车,全程陪同饮酒并随车同乘的;四是驾驶人醉酒驾驶过程中,坐副驾的行为人实施了控挡、指路、干扰正常驾驶等帮助行为,助推危险驾驶行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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