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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
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及其管理的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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