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的区分

2026-04-07 11:12:41

828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的区分,除了《民法典》第472条和第473条的规定外,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一份订单只有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能认定为要约。

  (2)依据交易习惯。出租车打开空车标识,根据行业惯例可视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乘客上车,构成承诺。如果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交易习惯,那么,仅有货物数量的传真,也可视为要约。因为可以从以往习惯中判断合同缺少的其他因素。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行为人是否以缔约为目的。以缔约为目的,是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受要约拘束的旨意。如时装店展示标明价格的服装,可视为要约;或虽标明“样品”,但有“正在出售”和价格的字样,可以视为要约;如果标明“样品”,但没有标价和“正在出售”的字样,可以视为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