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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此所谓“他人”,可以是特定的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相对人,甚至可以是向公众发出要约。《民法典》第473条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此即向公众发出要约的典型。
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的规定,悬赏广告也是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比较法上有单方行为说和要约说两种不同理解,原《合同法》未将之规定为要约,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曾有不同看法,我国学者也看法不一。原《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从该条所在的司法解释是关于适用原《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且该条明确对于悬赏应适用原《合同法》第52条来看,该条系将悬赏广告作为要约。《民法典》第499条采纳了该司法解释条文的见解,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因而也是将悬赏广告界定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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