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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8月13日,蒋某入职深圳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12月1日,深圳公司与安徽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由安徽公司负责深圳公司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服务外包项目,服务地点为深圳公司指定的厂区内,并明确深圳公司无权干涉安徽公司对自身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2021年12月11日,蒋某与安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安徽公司派遣蒋某为深圳公司提供服务,岗位为销售。合同同时载明,蒋某除遵守安徽公司规章制度外,还须遵守驻点单位(即深圳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022年9月26日,深圳公司将蒋某从考勤系统中移除,致其无法正常考勤。同年10月14日,安徽公司以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解除通知书中竟写明:“蒋某于2018年8月13日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
蒋某认为,自己自2018年8月起就在深圳公司工作,深圳公司通过外包合同、劳务派遣进行非法的逆向派遣,以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确认违法解除,并由安徽公司与深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构成逆向劳务派遣?安徽公司与深圳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判决:外包合同实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指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关键区别在于: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而在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不对承包单位的劳动者直接管理和支配。
本案中,虽然安徽公司与深圳公司签订的是外包服务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蒋某被派至深圳公司工作,需遵守深圳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用工管理,工资也由深圳公司核算。因此,双方实际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安徽公司为派遣单位,深圳公司为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安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15万余元,深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构成逆向派遣,两公司连带赔偿21万
安徽公司上诉称,其与深圳公司为正常的服务外包关系,深圳公司不参与、不干涉其对员工的管理和考核。蒋某则辩称,自己早在2018年8月就与深圳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强迫与安徽公司签约,属于逆向派遣。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蒋某的名片、工作牌、考勤记录、工资记录,以及安徽公司《离职交接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蒋某于2018年8月13日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明确记载,足以认定蒋某自2018年8月起与深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深圳公司未能证明该劳动关系已合法终止。
2021年12月11日蒋某与安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安徽公司在仲裁中亦自认“蒋某入职后被派至深圳公司工作”。综合蒋某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法院认定深圳公司构成逆向劳务派遣。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安徽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对蒋某在深圳公司的工作情况应当明知,却配合深圳公司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实施逆向派遣,违反了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安徽公司应对深圳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判决:深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合计211978.27元,安徽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形式不能掩盖实质:即便签订名为“服务外包”的合同,若用工单位实际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考核、考勤等,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
逆向派遣违法: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派遣单位串通,将原有在职员工转为派遣工,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承担解雇保护等法定义务。
连带责任风险:在“假外包、真派遣”及逆向派遣情形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须对劳动者的损失(如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社保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任何一方都无法免责。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劳动者应妥善保管工作牌、名片、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解除通知书等文件,这些是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和入职时间的核心证据。
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切勿试图通过“外包”“派遣”等名义规避法律责任;劳动者如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案号:(2025)苏04民终4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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