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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他人不法侵害等。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即危险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是无辜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非出于报复等其他非法目的。
5.限度条件: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6.补充条件: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即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此外,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医生等,不适用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紧急避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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