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3 10: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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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农业普查经费的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农业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农业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农业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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