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婚姻家事:我老婆越南人,亲戚花17W拜托她去越南找媳妇,找到以后在越南查了新娘没有在越南结过婚,带到中国后查出她在中国结过婚,现在亲戚要求退还12W,如果不同意就起诉,我想知道如果起诉我们会全部赔偿17W吗

发布时间: 2026-04-19 17:06:03
律师解答
解决法律问题,就上法临
你好,在的,可以与我详细沟通。
‌结论前置‌:您方需根据委托合同性质及过错程度判断赔偿责任,未必需全额赔偿17W,可能需返还部分款项(如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法律关系定性 ‌委托合同性质‌ 亲戚委托您老婆寻找“新娘”的行为,本质是委托他人介绍婚姻关系,属于‌居间合同‌或‌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若双方未明确约定“包婚”条款,仅为介绍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目的未实现时,应按过错责任返还费用。 ‌婚姻介绍的合法性‌ 介绍婚姻需遵守《婚姻登记条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若“找媳妇”涉及介绍重婚或隐瞒婚姻状况,可能构成‌欺诈‌或‌违法介绍‌,但需区分民事赔偿与刑事犯罪。 二、赔偿责任划分 ‌已查明的事实‌ 越南未结婚证明:对方在越南无婚姻记录,仅存在‌信息错误‌(未告知中国已婚事实)。 中国已婚事实:您老婆或其委托方是否明知对方已婚?若明知而隐瞒,构成‌故意欺诈‌;若不知情,属于‌重大过失‌。 ‌赔偿范围计算‌ ‌全额返还情形‌:若合同明确约定“必须找到未婚女性”且您方存在故意隐瞒,需按《民法典》第157条返还全部17W。 ‌部分返还情形‌:若仅存在一般过失(如未核实中国婚姻状况),需扣除合理支出(如越南调查费、机票等),剩余部分返还。 ‌不予返还情形‌:若亲戚明知对方可能有婚姻史仍委托,或您方已完成主要介绍义务,可主张按实际服务比例返还。 三、诉讼应对策略 ‌证据准备‌ 收集越南婚姻状况证明、中国婚姻登记信息、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对方隐瞒或知情)。 若您老婆为越南籍,需确认其是否具备中国婚姻介绍资质(涉外婚姻介绍需民政部门许可)。 ‌诉讼时效与管辖‌ 诉讼时效:17W赔偿纠纷适用3年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若亲戚未主张权利超3年,您方可抗辩时效届满。 管辖法院:若合同约定履行地在中国,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若约定越南,需适用中国法律但管辖地可能在越南。 ‌协商优先‌:主动提出扣除合理费用后返还8-10W(如已实际支出2-3W),避免诉讼成本。 ‌证据抗辩‌:若对方起诉,主张“委托合同目的部分实现”(越南未结婚),仅需返还剩余部分。 ‌刑事风险提示‌:若亲戚以“介绍婚姻”为名诈骗17W,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但需对方报警且证据充分。 ‌提示‌: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证据细节判断,建议尽
核心结论:大概率不会被判决全额赔偿 17 万,最终金额会根据各方过错来划分。 关键分析 行为性质:以介绍跨国婚姻为名收取高额费用,本身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民事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 过错划分: 新娘隐瞒在中国的婚史,存在欺诈,是主要过错方。 你方已在越南核查过婚姻状况,若事先不知情,过错较小;仅承担与过错对应的责任。 亲戚明知是跨国婚介、存在风险仍支付高额费用,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赔偿金额逻辑:法院不会直接判全额退还 17 万,会先扣除你们实际支出的交通、食宿等合理成本,再按各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应对建议 优先协商:和亲戚沟通,说明你们也是被新娘欺骗,并非故意隐瞒,协商退还部分款项,避免诉讼。 固定证据:保存越南当地的婚姻状况核查记录、和新娘 / 亲戚的沟通记录,证明你方已尽核查义务,无欺诈故意。 诉讼应对:若被起诉,积极应诉,主张行为本身违法、各方均有过错,要求扣除合理成本,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无需全额赔偿。 ⚠️ 额外提醒:此类跨国婚介收取高额费用,存在被认定为违法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后续建议停止相关行为。
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展开讲讲
你好,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向我进行咨询,
把你的问题详细说一下,我给你分析。
是的,不合法,存在欺诈,有可能涉嫌刑事
⚖️ 核心结论 法院大概率不会判决全额赔偿17万,而是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支出情况,判决退还部分金额。 一、关键法律问题拆解 1. 委托关系本身存在法律瑕疵 我国明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你妻子受托为亲戚寻觅越南新娘的行为,属于变相的涉外婚介,对应的委托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2. 双方均存在过错 ◦ 你妻子的过错:仅在越南查询了新娘的婚姻状态,未核实其在中国的婚姻情况,未全面完成委托事项,存在重大过失; ◦ 亲戚的过错:明知涉外婚介存在法律风险仍委托,自身对跨国婚姻的风险预判不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3. 全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17万并非单纯的委托费,其中还包含越南当地介绍成本、往返交通等实际支出。法院会先扣除已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再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不会直接判决全额返还。 同时,新娘在国内已婚属于根本性违约,若存在中介或新娘故意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况,相关责任也需由过错方承担,并非全部由你方承担。 二、应对建议 1. 主动收集证据 整理17万的支出明细(如越南当地的介绍费、交通、住宿票据),证明部分费用已实际支出;同时保留你妻子在越南查询新娘婚姻状态的相关记录,证明已尽到部分审查义务。 2. 协商优先,明确责任划分 先和亲戚协商,说明双方均有过错,提出按实际支出扣除合理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比如同意退还12万的方案),避免诉讼成本。 3. 诉讼中重点抗辩 若对方起诉,可从以下角度抗辩: ◦ 委托事项属于涉外婚介,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 ◦ 部分费用已实际支出,无法全额返还; ◦ 新娘故意隐瞒国内已婚事实,是导致委托目的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应由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
大概率不会被判决全额赔偿17万,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和实际支出确定退还金额。 法律分析 首先,你妻子与亲戚之间的委托关系本身可能存在法律瑕疵。我国早在1994年就明确规定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相关活动,你妻子受托为亲戚寻觅越南新娘,已经变相涉及涉外婚介,此类委托合同的合法性会受到法院质疑,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其次,亲戚支付的17万本质并非单纯委托费用,包含为促成婚姻的各类开支,如越南当地的介绍成本、往返交通等。因你妻子仅在越南查询到新娘未婚,但未验证其在国内的婚姻状态,属于未全面完成委托事项,存在过错。不过亲戚自身对跨国婚姻的风险预判不足,未主动核实新娘在国内的婚姻状况,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会据此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再者,即使亲戚以合同纠纷起诉,法院在审理时会优先考虑保护婚姻自主权。新娘国内已婚事实属于根本性违约,你妻子作为受托人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并非全额赔偿。如果存在中介方故意隐瞒新娘已婚事实的情况,相关人员还可能涉嫌诈骗,但从当前情况看,你妻子更多是未尽到全面核实义务,主观上并无欺诈恶意。 解决办法 建议你先整理越南查询新娘婚姻状态的相关证据,如越南当地机构出具的未婚证明、沟通记录等,以此证明你妻子已尽到部分委托义务,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责任。若能举证17万中部分资金已实际用于越南当地的必要开支,如介绍费用、交通成本等,可要求扣除该部分费用后再进行退还。 随后,可与亲戚协商,先退还部分金额,剩余金额根据实际开支逐步核算。若协商不成,可在诉讼中主张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强调亲戚自身存在疏忽,未核实新娘国内婚姻信息。同时,主动向法院说明合同的合法性问题,请求法院按照无效合同的规则进行处理,即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分担损失。
婚姻介绍收取费用是否合法,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不同情形的分析: 有资质的正规婚介机构若婚介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且收费合理、透明,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收取婚姻介绍费是合法的。例如,婚介机构提供信息匹配、相亲安排等服务,促成婚姻后按约定收取费用,受《民法典》中介合同相关规定保护。 无资质的个人或组织 若个人(如传统“媒婆”)或未经许可的组织从事婚姻介绍并收取费用,通常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其收费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若收取的费用超出合理劳务支出范围,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需返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若存在隐瞒信息、欺诈、买卖婚姻等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使收取费用,相关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费用需返还。 总结:婚姻介绍收取费用本身不必然违法,但需满足资质、合同规范、收费合理等条件。无资质主体收取高额费用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收费不合法,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返还。
到你的陈述,如果你们不是故意行为,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
你好你这边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大概率不会判决全部赔偿17万元。 主要原因有三: 1. 委托找越南新娘属于违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介被国家明令禁止),委托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部分损失。 2. 17万元中通常已包含路费、食宿、签证、彩礼等实际开支,这些费用无法返还,法院只会扣除实际支出后酌情返还剩余部分。 3. 亲戚自身也有过错(明知或应知这种交易有风险),法院会让他承担一部分损失。 综合类似案例,法院通常判决返还总费用的50%-70%左右,亲戚要求退还12万元(约70%)处于这个区间边缘,有一定依据但并非绝对。如果你老婆实际获利很少,返还金额可能更低。建议协商解决,签订书面协议。
该涉外婚姻介绍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你方未核实女方国内婚姻状况存在主要过错,需返还大部分款项,通常不会判决全额退还17万元。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具体陈述一下您的问题
你好,你们有约定吗?这17万的用途是什么?
如果亲戚起诉,你们通常不会全部赔偿17W。 首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你老婆受亲戚委托找媳妇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你老婆作为介绍人,未能查明女方婚姻状况,存在过错,应承担返还财产等责任。但亲戚明知个人不能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仍委托你老婆帮忙,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产生的费用等因素。例如,若有证据证明17W中包含了前往越南的机票、食宿等合理开销,且这些费用确实已实际发生,那么法院可能会扣除这些合理支出后,再根据双方过错确定返还金额。所以,一般不会判决你们全额返还17W。
你好,需要具体分析,之前怎么约定的?
热门问答
当事人: 婚前男方个人有负债 有预期 ,婚后会影响女方吗
一、法律责任:你不用帮他还(原则)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 婚前个人债务 = 男方个人承担债权人不能找你要钱,不能起诉你、不能执行你的婚前个人财产。​- 只有2种例外,你才要一起还:​1. 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如婚前借钱买婚房、装修、家用)​2. 你事后追认/共签/担保(微信答应帮还、签字、共同还款) 只要没这2种情况,你完全无法律责任。 二、征信影响:你的征信不会被黑 - 男方婚前逾期 只记在他自己征信上,不会自动同步到你征信。​- 你单独办信用卡、贷款(车贷/消费贷):银行只查你个人征信,不受他影响。 ⚠️ 唯一影响:婚后共同贷款(房贷)银行会查夫妻双方征信,他逾期多、征信差,会导致你们共同房贷被拒、利率上浮、额度降低。 三、财产与生活:间接影响(重点) 1. 共同财产会被牵连​- 婚后你俩工资、存款、车房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被起诉/执行时,法院可以冻结、划扣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一半份额→ 家庭可用钱变少,可能影响生活、买房、子女教育​2. 催收骚扰催收可能会打电话、发短信骚扰你、家人、单位,虽不合法,但很烦。​3. 被起诉/限高的间接影响男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高:​- 不能坐高铁/飞机、住酒店、子女不能上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会影响全家出行、生活质量 四、你现在可以怎么做(保护自己) 1. 保留证据​- 让他提供:婚前债务明细、逾期记录、借款用途证明​- 证明:钱没用于婚后家庭、你没签字、没追认​2. 财产隔离(可选但有效)​-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明确你婚前财产归个人​- 婚后尽量:工资卡分开、大额支出走你个人账户、保留转账凭证​- 避免:用共同财产帮他还婚前债、帮他担保、共签债务​3. 明确立场跟他说清楚:“你婚前的债我不承担。但要用共同财产还,必须书面约定,离婚时要补偿我。”​4. 共同贷款谨慎短期内尽量不一起办房贷、车贷,等他还清、征信养好再说。 五、一句话总结 法律上你不用背锅,征信独立;但共同财产、家庭生活、共同贷款会受间接影响。只要不追认、不共签、不把他婚前债用于家庭,你就没法律风险。
当事人:婚姻家事: 处了一个男朋友他在我身上花了大概有几千块钱,我跟他短短续续在一起已经很久,后来他说我们不合适,都过了一两年了现在来问我要钱你说这个钱我该不该还 帮问助手:这几千块花在哪方面了? 当事人:转账给的 帮问助手:转账有无特殊含义金额? 当事人:没有特殊金额
即使分手一两年,前男友仍可主张追回转账,但你无需主动返还,法院会结合转账性质依法裁判,你可依法抗辩维护自身权益。 一、法律关系分析 一般性赠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受赠人接受的合同,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除法定情形外不可撤销。 应用分析:恋爱期间几千元转账,无特殊金额,无证据证明系借贷或附条件赠与的,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赠与已完成,你无需返还。 民间借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应用分析:若前男友无证据证明转账系借款(如无借条、聊天记录确认借贷合意),仅以转账记录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二、实际操作建议 留存证据:收集转账记录、恋爱期间聊天记录等,证明转账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无借贷或附结婚条件的约定。 拒绝不合理要求:明确告知前男友转账系赠与,无需返还,拒绝其不合理追讨要求。 应对诉讼:若前男友起诉,积极应诉,提交证据抗辩,说明转账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特殊情况说明 诉讼时效:前男友主张返还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分手之日起算,超过时效起诉,你可抗辩,法院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若转账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且无证据证明该条件,亦不支持其返还主张
当事人: 哥俩分家,全家有耕地4口共6亩,后来老二1998年上学转非农业,后老大结婚媳妇两个孩子都是农业户口,老二结婚媳妇和两个孩子都是非农业户口,这个耕地应该如何分,现在确权上是7个人的名字
耕地按**“二轮承包时的4口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分配,老二(农转非)仍有份,但媳妇、孩子(非农)无份;老大媳妇、孩子(农业)不新增地。 一、法律依据 - 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非个人 。 - 1998年二轮承包:全家4口(含老二)共6亩,承包期30年+延包30年。 - 老二1998年上学农转非:不丧失原承包份额,村集体不得收回 。 -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老大媳妇、2个孩子(农业)不新增土地。 - 确权7人名:仅为登记,不改变承包基数(4人6亩)。 二、分家分配(合法方案) - 总原则:6亩归原4口人(父母、老大、老二)平均分配,每人1.5亩。 - 老大方:- 老大:1.5亩 - 媳妇、2个孩子:无承包地份额(不增地) - 父母份额可协商归老大或老二 - 老二方:- 老二:1.5亩(保留原份额) - 媳妇、2个孩子:无份额(非农、非承包时人口) - 结论:- 老大(含父母):约4.5亩 - 老二:1.5亩 三、争议处理 - 老二主张“全部分给老大”:不合法,其1.5亩受法律保护 。 - 老大主张“老二非农无份”:不成立,承包期内不收回 。 - 确权7人名:不重新分地,仍按原4口人分配。 四、操作 1. 按4人平分:老大3亩(+父母)、老二1.5亩 2. 书面分家协议,双方签字 3. 村委会见证、备案 4. 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按上述比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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