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收养行为或抚养教育而产生。
《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
抚养费请求权是作为被抚养对象的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状态,夫妻之间对于抚养费的分担约定等因素并无必然联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因离婚而得以免除。
即使在父母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的情形下,另一方虽按约定可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对子女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子女依旧得在必要时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
之所以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分担予以特别规定,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抚养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尤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抚养费的分担并无明显区分。
离婚后,直接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主要由父母中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则多直接表现为抚养费的支付。
此时,在已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明确分担义务,一方面事关父母双方是否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生存权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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