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用人工生育技术生育的子女越来越多。这给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带来新的变化。
人工生育子女包括人工授精子女和代孕子女。
人工授精子女,是指一切非通过自然的性行为而受孕的婚生子女,包括采用丈夫供精或者非丈夫的他人供精而人工授精,也可通过体外授精等方式来生育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1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论是否由丈夫供精,还是由他人供精,即使父母离婚后由母亲抚养,子女与父亲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
《民法典》施行后,该复函虽已废止,但其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借鉴意义。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该规定明确了人工授精的合法性和审批程序,呼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中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地位的规定。这里所谓“婚生子女”,是指因婚姻关系受胎新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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