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部分财产,审判实践中一般本着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
例如,夫妻一方在体育比赛中所获得的各种奖牌,代表着运动员所获得的荣誉,属于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范畴,只能由特定的个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
但是,因比赛获奖所获得的奖金等物质奖励,虽是基于其自身努力在赛场上获得,是对其个人努力的肯定和奖励,但奖金并非荣誉权本身,属于财产权的客体,与一般人基于工作、讲课等获得的工资、讲课费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其所获得的奖金等物质奖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