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人身属性物品所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5-08-02 10:54:14

919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部分财产,审判实践中一般本着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

  例如,夫妻一方在体育比赛中所获得的各种奖牌,代表着运动员所获得的荣誉,属于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范畴,只能由特定的个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

  但是,因比赛获奖所获得的奖金等物质奖励,虽是基于其自身努力在赛场上获得,是对其个人努力的肯定和奖励,但奖金并非荣誉权本身,属于财产权的客体,与一般人基于工作、讲课等获得的工资、讲课费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其所获得的奖金等物质奖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