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结婚后短期内靠夫妻双方自身经济收入越来越难以负担较高的房价。且大多数年轻人是独生子女,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护,将大部分积蓄用于资助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况日益增多。
基于中国特有的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意明确出资性质和出资对象,导致在子女离婚时出现纠纷。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本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稳定,不愿意设想子女将来离婚的可能,并使得另一方产生误会。因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父母通常无法提供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证据。
在目前“闪婚闪离”现象存在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缺乏社会认同。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买房虽然表面上不排除为子女的配偶提供居住条件的考虑,但血亲与姻亲的差异决定了为己方子女提供婚后居住条件这一本意才是促使父母出资的根本原因。
一旦子女离婚,其中关于房产的争议就会凸显。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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