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个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行处分,当然可以赠与另一方。但在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况下,存在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登记生效主义,而在合同法语境下,除特定情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实践中对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房产赠与另外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又主张撤销该赠与的,是按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处理,还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处理,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更应注重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的协调统一。因此,仅以身份关系为由,排除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调整,需要特别慎重。
为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权属明确地通过登记体现出来,也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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