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无罪案例

2025-08-02 10: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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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因顾顺龙已去世等原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吴晨旭与顾顺龙之间存在合同诈骗的共谋,故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晨旭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8)湘0922刑初556号

  基本案情

  2014年年初,被告人吴晨旭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卢某。被告人吴晨旭向被害人卢某介绍北京军区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有一个“填海造地工程",工程内容为土石方运输,工程量较大,要求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缴纳300万元保证金和30万元中介费,问被害人卢某是否愿意承包该工程。被害人卢某听后觉得有利可图表示愿意承包该工程。2014年3月9日,被告人吴晨旭联系上自称北京军区管军需的将军顾顺龙(现已去世)与被害人卢某签订施工协议书,顾顺龙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金港国际酒店向被害人卢某出示了伪造的“北京军区填海造地(代号G4002)基地指挥部"将2.49832亿吨土石方运输承包给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申某洽谈土石方运输的授权委托书、“北京军区G4002基建指挥部"任命申某为工程总指挥的任命书,骗取卢某的信任后,再出示给被害人卢某一份伪造的甲方(总承包方)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盖公章和有申某签名的发包3000万吨土石方运输的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土石方运输0.5元/吨·公里,运输距离160-170公里,合同总金额约24.75亿元,同时顾顺龙与被害人卢某约定签订施工合同需缴纳300万元工程信用保证金。被害人卢某看完施工协议书后在乙方(施工方)处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害人卢某通过桃江县金江置业有限公司的出纳蔡某向顾顺龙的银行账号汇款300万元人民币作为工程利润的预付款,并向被告人吴晨旭支付中介费30万元。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吴晨旭再次联系顾顺龙与被害人卢某签订另一份3000万吨土石方运输的施工协议书,顾顺龙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金港国际酒店用同样的方法再次出示给被害人卢某一份伪造的甲方(总承包方)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盖公章和有申某签名的发包3000万吨土石方运输的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土石方运输0.5元/吨·公里,运输距离160-170公里,合同总金额约24.75亿元,同时顾顺龙与被害人卢某约定签订施工合同需缴纳300万元工程信用保证金。被害人卢某看完施工协议书后让其表弟张某1在乙方(施工方)处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害人卢某向顾顺龙指定的银行账户即顾顺龙的银行账号汇款150万元人民币、向被告人吴晨旭的银行账号汇款100万元,向董静的银行账号汇款50万元作为工程利润的预付款。后被告人吴晨旭通过银行转账向顾顺龙指定的董静的银行账户汇款6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晨旭于2018年1月31日被河南省长恒县蒲西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8年2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押回归案。

  法院认为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吴晨旭介绍被害人卢某与顾顺龙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晨旭在介绍他们签订合同时明知该工程项目是虚假的,骗取对方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被告人吴晨旭的供述尽管能够证实其把该工程介绍给被害人卢某之时,并没有对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但其明知该工程是虚假的时间是在被害人卢某找他退钱并报案后,亦即在合同签订之后,现有证据也无法指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人明知工程虚假,而有骗取对方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二次签订合同的过程来看,被害人卢某信任和信赖的是顾顺龙而非被告人吴晨旭,从资金流向来看,主要款项也是支付给顾顺龙,被告人吴晨旭的行为只有居中介绍的作用,在不明知该工程是虚假工程的情况下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实被告人吴晨旭与顾顺龙之间存在合同诈骗的共谋,成立共同犯罪,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吴晨旭构成合同诈骗罪。因顾顺龙已去世等原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吴晨旭与顾顺龙之间存在合同诈骗的共谋。故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晨旭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晨旭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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