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已经明确能够产生财产性收益,那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确定能够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暂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例如,写好的书稿在离婚时还没有联系到出版单位,已完成的绘画作品在离婚时还没有卖出。因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与人身密不可分,作者的配偶无权在作者的著作中署名,也无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
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可能以后将自己的作品出售,也可能自己收藏,还可能赠送给朋友,无法确定是否必然产生财产性收益。如果作者的手稿、字画、设计稿等在离婚时还没有出版或未被采用,那它就仅仅属于夫妻一方的精神财富,离婚时应归一方所有。
考虑到创作的过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一方从事创作,另一方会承担更多家庭开支或家务劳动,其知识产权的获得离不开配偶一方的支持和帮助,对于一方享有的知识产权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作出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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