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林、王某琴、彭某峰因与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收到彭某林、王某琴、彭某峰给付的彩礼数额是多少?应返还的数额是多少?
关于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收到彭某林、王某琴、彭某峰给付的彩礼数额的问题。首先,关于彩礼范畴的问题。彭某林、王某琴、彭某峰主张彩礼礼金、见面礼、“五金”、金戒指及纹眉、治脚、看牙、衣服鞋子、包、眼镜、酒席、驾照体检、做头发发生的费用皆为彩礼的范畴,应予以全部返还。本院认为,彩礼一般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彭某峰主张其已给付的彩礼礼金、“五金”及金戒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数额较大,应视为彩礼范畴。而纹眉、治脚、看牙、衣服鞋子、包、眼镜、驾照体检、做头发发生的费用,系男女双方交往期间,彭某峰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具有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至于彭某峰主张的办理酒席费用6000元及见面礼17500元,因彭某峰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了上述费用,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关于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是否收到彩礼礼金及“五金”、黄金戒指的问题。彭某林、王某琴、彭某峰主张其以现金形式支付了彩礼礼金168000元以及“五金”(购买价格39088元)、“某乙店购买的金戒指(购买价格1256元)。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主张其收到彩礼礼金118000元及戒指,未收到“五金”。本院认为,根据彭某峰、张某凤的微信聊天记录、订婚现场照片视频、金饰品购买凭证等证据以及本地订婚的习俗,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收到了彭某林、王某琴、彭某峰支付的彩礼礼金168000元、“五金”(购买价格39088元)、“某乙店购买的金戒指(购买价格1256元)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据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应返还的彩礼数额是多少的问题。彭某林、王某琴、彭某峰主张,彭某峰与张某凤既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主张,彭某峰与张某凤共同生活一年多,且彭某峰隐瞒某某、悔婚、对张某凤未尽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彩礼不应返还,彭某峰还应对张某凤予以补偿。本院认为,彭某峰与张某凤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彭某峰与张某凤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已订婚、彭某峰提出解除婚约对张某凤感情上造成伤害等情况并从金首饰等实物执行存在难度的角度,酌定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直接向彭某林、王某琴、彭某峰返还彩礼礼金、“五金”及“某乙店购买的金戒指折抵价款共计14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主张的彭某峰隐瞒某某一事,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主张彭某峰对张某凤未尽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在张某凤于拍摄婚纱照时受伤一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张某凤于拍摄婚纱照时摔伤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至于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主张的一审判决其承担诉讼费错误,本院认为,一审案件受理费是否免交应由一审法院决定,不属于二审案件上诉审理范围。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一、张某生甲、万某英、张某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彭某林、王某琴、彭某峰彩礼礼金及“五金”“某乙店购买金戒指的折抵价款共计148000元;二、驳回彭某林、王某琴、彭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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