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以实现债权途径

2025-07-29 09:45:52

96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夫妻共同债务为追究配偶责任的核心基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责任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已经失效。目前仅有《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作出规定。2017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中明确,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即执行程序一般不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要通过确认之诉审判确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虽然该解释已经失效,但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对于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2)夫妻一方事后对另一方债务予以追认,表示认可并愿意共同承担债务。(3)其他能够证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一方授权另一方以其名义或家庭名义对外举债,并有相应证据支持。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基于夫妻互为日常家事代理人的法理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常规的消费支出,旨在维持家庭正常运转和基本生活需求。其本质是必要性和合理性,而非任意性或奢侈性消费。其认定需结合金额、用途、地域、家庭状况等多因素动态判断。根据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司法解释时指出,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家庭消费的八大类(如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并结合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以及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举证责任分配:对于此类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证明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夫妻共同生活其核心指向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共同利益、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进行的共同性活动,既包括物质层面的共同消费、共同投资,也包括精神层面的共同责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授权或实际参与、分享收益的经营活动。如,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共同经营商铺等。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债权人必须证明该债务虽然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但其款项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使债务超出日常需要,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负,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如果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仅涉及夫妻一方债务人,而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一方财产不足清偿时,可以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判例中指出,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如认为已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应系其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

  1.诉讼主体:原告为债权人,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债务人(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配偶为共同被告。

  2.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某案件(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案号及文书名称)中的债务(具体金额及利息等)为被告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2)依法判令被告的配偶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3.诉讼时效: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其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结合,主流观点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法院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原告举证:(1)证明二被告婚姻关系:可向婚姻登记机构调取结婚证、户口簿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2)债务确认证据: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相关证明。以及围绕着国家统计局关于家庭消费的八大类(如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进行举证。(4)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工商信息,到经营场所取证,包括营业执照,租赁场地、共同经营的视频和照片、现场收款码、收据、证人证言等(5)夫妻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证据:夫妻一方参与视频和照片、证人证言、共同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或者一方未表示反对,且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其他证据。

  三、参考案例

  1.确认之诉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2024)京0111民初14824号案中,某公司诉求的实质是在法院已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出认定后,请求法院确认徐某承担的合同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徐某配偶张某承担责任,并不涉及建设工程本身之施工、勘查、造价等事项。故,本案系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因此本案需按照确认之诉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在(2024)闽0781民初6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陈某彩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批发部,且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类似地,在(2021)内2502民初542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借款打入配偶账户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点:债务用途需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相关联,并有证据证明。

  3.配偶参与借款或事后追认:在(2019)京01民终1799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虽然借款由一方名义出具,但配偶事后明确表示知晓并承诺还款,构成对债务的追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点:配偶的知情或事后追认行为可构成对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

  4.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2024)吉0881民初23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为个人债务或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例外情形,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点:债务发生时间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仅凭时间因素,还需结合其他要素判断。

  5.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2018)粤民申13458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亦未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故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关键点: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6.夫妻财产约定不影响债权人主张:在(2021)鲁1722民初494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有权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点:夫妻内部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债权人明知该约定。

  四、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