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过世留下债务,未成年子女能否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2025-07-28 10: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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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意外离世,生前欠下外债尚未清偿,债权人起诉追讨,继承遗产是否应当先清偿债务?父亲收入不稳定,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2023年5月,吴某向银行申请经营贷用于个人投资,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因吴某未按期还款,银行后期催要贷款时得知,吴某已于2024年3月意外离世。截至2024年5月,吴某尚欠银行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若干元。

  经查明,吴某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系登记在其与丈夫王某名下的一套价值55万元的房屋,吴某对该房屋享有50%的份额。

  银行认为,吴某的父母、丈夫及两个未成年子女作为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优先用于还清银行贷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系吴某某个人投资,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价值55万元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其中一半析出归其丈夫王某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才属于吴某某的遗产部分,可供继承人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王某的收入不稳定,存在失业风险。唯一一套房产被拍卖后,王某和两个未成年子女将无房居住只能租房,加上生活费、教育费等开支,王某的收入显然不足以支撑两子女成年前的生活。

  考虑到为两个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将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为此,承办法官将吴某所涉的名下遗产价值、王某和两个未成年子女现状如实告知原告,并向其释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必留份额规则的相关规定。

  经过法官释法沟通,债权人对陈某家的遭遇表示同情,承诺将尊重并依法执行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在吴某的遗产范围内,为被告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7.5万元后,4名被告在继承吴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某银行的欠款。

  法官心语

  本案既关乎未成年人利益,也涉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让双方诉求都能得到合理满足,实现利益平衡?

  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个体生存权优先出发,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母亲去世、父亲收入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债权人耐心释法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判决,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本案既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展现了法官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未成年人在求学读书阶段一般不具备劳动能力,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母亲过世留下债务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成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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