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主要包括出租汽车、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大货车等。
停运损失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商业险是否理赔应以具体条款为准。大多数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于停运损失是有免责条款,因此商业保险可能会免责,在商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生效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停运损失的计算方法通常是以事故前月平均收入减去营运必要支出作为参考赔偿标准。如果无法证明收入,则可以参照当地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来计算。停运天数的计算则通常依据事故维修单或修理厂出具的证明,从受损车辆送厂维修之日起至维修结束。停运损失计算公式:月平均收入减去营运必要支出÷30×维修时间,或者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5×维修时间。
主张停运损失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事故认定书、收入流水凭证以及事故维修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没有相关的营运证件或者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停运损失可能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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