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追尾事故责任划分规则如下:
第一,若追尾交通事故是由后车撞击行驶中的前车所引发,后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在夜间行车场景下,若前车未开启尾灯,进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发生,前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三,当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示标志,由此引发追尾交通事故时,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四,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已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仍然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后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五,若前车车身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发生,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六,若追尾交通事故是由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击后车所形成,前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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