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如何计算?

2025-05-27 16: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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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陈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许某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2024年10月,许某将陈某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保全保险费,以及29748.82元的误工费,同时判令陈某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陈某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认为许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

  法院审理:

  由于陈某未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由于陈某未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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