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一般来说,属于较轻的刑事案件,所以,本条规定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案件,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是必要的,由多名审判人员或陪审员合议,充分讨论,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是指最低刑为三年以上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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