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025-04-29 11:08:17

921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被告人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几类人属于有部分责任能力但对事物的完整性、客观性的认识又不是很全面的人,有时可能还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应当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第二种情形,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重大社会影响”一般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案件。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慎重,对案件的处理既考虑社会效果又考虑法律效果。

  第三种情形,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不认罪”,是指被告人不承认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

  “有异议”是指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四种情形,是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