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被告人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几类人属于有部分责任能力但对事物的完整性、客观性的认识又不是很全面的人,有时可能还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应当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第二种情形,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重大社会影响”一般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案件。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慎重,对案件的处理既考虑社会效果又考虑法律效果。
第三种情形,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不认罪”,是指被告人不承认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
“有异议”是指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四种情形,是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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