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无罪案例

2025-04-29 11:06:51

893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在案发前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东西山铁矿选矿厂负有安全监管的职责,且有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人在案发前系驻王屋山煤矿安全员。

  案例索引(2011)济刑初字第382.号

  基本案情

  济源市王屋镇东西山铁矿选矿厂因生产需要,于2011年3月3日将新建一座蓄水仓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王屋镇人李玉奇,李玉奇没有施工设计和工程监理即于2011年3月10日开工建设。2011年5月10日,新建水仓一侧池壁突然坍塌,把相邻的厂房砸塌,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的恶性事故。经济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被告人王全胜1985年10月到王屋镇人民政府工作,2005年6月到王屋镇人民政府经济办工作。被告人侯建设1991年11月到济源市王屋乡政府办公室工作,2008年5月调入王屋镇经济办工作,2009年6月被任命为煤管站站长。二人均系经济办安全员,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但如经济办有临时性安全监管工作,经经济办通知二人也参与对其他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及王屋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安全员的资格由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所分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安全巡回检查,及时纠正生产中的“三违”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监督消除。2011年1月至“5.10”事故发生,王屋镇经济办没有对东西山铁矿选矿厂进行安全检查。被告人王全胜、侯建设不具备安全员资格。

  法院认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在案发前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东西山铁矿选矿厂负有安全监管的职责,且有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人在案发前系驻王屋山煤矿安全员,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全胜无罪。

  二、被告人侯建设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