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属不属于遗产?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应该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黎某去世,黎某生前共育有三名子女:与前夫所生子女章甲、章乙,与现任丈夫所生子女史某。黎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除章甲、章乙、史某以外,黎某没有其他继承人或可以适当分得其遗产的人。2024年11月,史某将章甲、章乙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黎某名下某房产全部归原告所有。章甲、章乙主张,对诉争房产要求按法律规定均等分配,依法分割黎某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黎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其涉案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及证人证言,史某在黎某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在分割该套房产时对史某应适当予以多分。诉讼中,史某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房屋以判归史某所有为宜,但其应按双方认可一致的房产价值,给予其他法定继承人相应的货币补偿。关于章甲、章乙主张分割黎某名下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性质,不能作为黎某的遗产被继承。本案中,史某、章甲、章乙作为黎某的亲属,对于其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均有权参与分配。在不违背抚恤金发放目的与初衷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生活状况等客观情况,酌定史某分得上述一次性抚恤金中的2.7万元,章甲、章乙各分得此款中的1万元。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史某所有;史某分别给付章甲、章乙上述房屋部分货币补偿款;黎某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史某分得其中的2.7万元;章甲、章乙各分得其中的1万元。
法官说法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相关规定,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性质,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本案中,史某、章甲、章乙作为黎某的亲属,对于其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均有权参与分配。根据抚恤金发放目的与初衷,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生活状况等客观情况,酌定史某、章甲、章乙各分得此款中的部分。
法官提醒: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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