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证开网店,被诉侵权谁担责?

2025-04-23 1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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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张某系在校大学生,在兼职群里看到一条消息:注册网店,注册一个就有100元,全程合规合法!张某看到消息后立即添加了工作人员的微信,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家网店。

  该店铺实际由他人运营,店铺中出售的一款马桶,使用了国内某知名卫浴公司的logo进行销售,但该款商品系假冒商品,该知名卫浴公司发现侵权事实取证后,立即向法院起诉,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网店注册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5万元。

  张某辩称,他在网上兼职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身份证开设网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现在已经停止侵权,本人侵权行为轻微,请法院从轻裁量。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某名下的店铺中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国内某知名卫浴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虽张某不是店铺实际经营者,但其出借身份信息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即便出借人举证证明实际经营者系他人,其行为亦可能涉及为他人侵犯商标权提供便利条件,与实际经营人要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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