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社交浪潮奔涌,动图表情作为一种既直观又幽默的表达方式,深受互联网用户的喜爱,也让众多网友纷纷投身动图制作的“热潮”。然而,在享受欢乐的同时,网友们也许没有注意到,在这些动图制作的背后,隐藏着对相关作品著作权保护以及对演员肖像权保护等法律问题。
一、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综合考虑多方因素
判断截取原片制作动图并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同时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四要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对于四要素的具体适用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关于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根据使用行为是否获利可以将使用行为的性质分为公益性使用以及营利性使用,营利性使用因可能会对原作产生替代,比较公益性使用而言更难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使用目的的认定则可以结合法条的列举情形判断,如使用的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
(二)关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根据作品是否公开发表,可以将作品的性质分为已发表作品与未发表作品。受制于发表权这一著作人身权的限制,对未发表作品进行使用,较难认定为合理使用。
(三)关于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
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需要结合原作与后作的相似度比例,以及后作使用原作的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后作对原作的使用数量越多、使用比例越高、使用原作核心内容越多,则越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四)关于市场影响的判断
从某种角度上讲,著作权法实质上也是一部竞争法,著作权人通过优质的作品作为竞争资源,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禁止他人抄袭作品,就是禁止不合理使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消费者获取更多优质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所以,若后作的使用行为给原作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没有产生影响,则说明两部作品在市场竞争中没有产生替代效果,更容易认定为合理使用,反之则产生了替代效果,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动图仅是对原作品的片段截取,并未融入新的创意与表达,不仅无法形成新作品,还会分流原作品的受众,对其产生市场替代效应,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若截取的动图中清晰展现演员肖像,并用于商业目的或可能损害演员形象的场景,还可能侵犯演员的肖像权。
二、影视动图DIY需合法,切莫“草率”制作
“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与公众创作的利益,需要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且需要以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且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动图创作虽有趣,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在制作动图时,应秉持高度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感,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尽量选择已公开声明可免费使用的素材,或通过正规授权渠道获取素材,营造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让互联网社交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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