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陈小明与郭大帅于2012年10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但二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郭帅、李美夫妇系郭大帅的父母,陈小明与郭大帅“结婚”后与公婆郭帅、李美一直一起居住生活。
2013年4月3日,郭大帅遭遇车祸身亡。2013年5月,郭大帅与陈小明的女儿郭小美出生。因陈小明在住院分娩,无法参与郭大帅车祸事故的善后处理,遂委托自己的公婆全权处理赔偿事宜。
后经公安局事故科调解,交通事故侵权人一次性赔偿郭大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元。上述赔偿款到位后一直由公婆郭帅、李美持有,并拒绝与陈小明分割;故陈小明、郭小美二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帅、李美从郭大帅的死亡赔偿金中支付原告郭小美的抚养费10万元,同时要求将剩余赔偿款作为郭大帅的遗产进行分割;但被告郭帅、李美则认为赔偿款不是郭大帅自己创造的财产,不能视为遗产,且原告陈小明和郭大帅未办理结婚手续,二人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小明不具备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
【争议焦点】
郭大帅死亡后交通事故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郭大帅的遗产?原告陈小明作为郭大帅的同居配偶能否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告郭小美作为郭大帅的非婚生遗腹女是否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权并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郭小美、被告郭帅、李美因交通事故被侵权人郭大帅死亡共同获得赔偿款84万元,其中10万元抚养费归原告郭小美单独所有,剩余部分由其他三人平均分配。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交通事故侵权人因造成郭大帅死亡而支付的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郭大帅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不法致人死亡时产生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一般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死者有关的亲属或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其一,形成及实际取得均发生在受害人死亡之后;其二,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其三,是对死者近亲属或生前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因此,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是有区别的: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是死者生前通过自己的行为已经合法所有的或预期能够取得的财产,其对这些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不是死者通过自己的行为合法取得的,它也不能被死者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或生前扶养的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郭大帅的死亡赔偿金不是其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2.原告陈小明作为郭大帅的同居配偶能否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以登记为要件,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的,属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扶养权和继承权。
法律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限于“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和“被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中,“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和“被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死者或被侵权人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则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原告陈小明作为郭大帅的同居配偶,既不属于郭大帅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也不是郭大帅的成年近亲属,其与郭大帅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郭大帅的死亡赔偿金是不享有任何权利的。
3.原告郭小美作为郭大帅的非婚生遗腹女是否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并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根据法律规定,被抚养人是指被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作为郭大帅的非婚生遗腹女,其出生并成活,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若郭大帅不死亡,其必然与郭大帅之间形成抚养和近亲属关系。因此,原告作为郭大帅的遗腹女是郭大帅机会利益上的被抚养人,其因郭大帅死亡而丧失了接受郭大帅实际抚养的机会和利益,故其对交通事故侵权人因造成郭大帅死亡而支付的赔偿款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权。同时,原告郭小美作为郭大帅的近亲属,与郭大帅的其他近亲属一起,对赔偿款中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后剩余的死亡赔偿金是享有请求权的。
延伸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郭小美系郭大帅的遗腹女,被告郭帅、李美夫妇系郭大帅的父母,三人与郭大帅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极为紧密,依赖程度也极大。原告陈小明未与郭大帅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陈小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
因此,上述赔偿款扣除原告郭大帅的被抚养人(郭小美)生活费、丧葬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后的剩余部分,应由原告被告三人平均享有。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中的赔偿款系因郭大帅死亡而获得,其形成及取得均发生在郭大帅死亡之后,不属于郭大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对原告陈小明要求将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款作为郭大帅的遗产并参与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