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要件的双重法益侵害
本罪侵害复合法益,既破坏财产权秩序又侵犯物权归属关系。核心要件体现为“合法持有→非法所有”的转化逻辑,要求行为人基于委托、保管等合法关系取得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主观方面需具备直接故意与非法占有目,司法实践中“拒不退还”需达到权利人明确催告后仍对抗返还的客观状态。
二、数额认定的三元标准
入罪标准以“数额较大”为起点,司法解释设定1万元为基准,但地方实践存在5000-20000元的差异化裁量空间。数额计算需区分实际销售价与市场中间价,未遂金额按标价或同类商品均价认定。特别需注意“半既遂”规则:已销售金额不足入罪标准但与未销售金额合计达3倍时,按未遂论处。
三、量刑层级的动态调节
基础刑为2年以下,数额巨大(通常10万元以上)或具有毁损财物、多次作案等情节时升格至2-5年。量刑需考量:
1.退赃退赔的时效性:一审判决前返还可阻却犯罪构成,判决前赔偿可获40%以下从宽;
2.自诉程序的特殊性:被害人撤回告诉或达成和解可终止追诉,区别于公诉案件;
3.竞合关系的处理:与职务侵占罪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若同时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则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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