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责任纠纷中,如果患者在诊所治疗过程中死亡,且诊所已经报120急救,法庭上需要明确的举证和鉴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或其家属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患方(原告)需要举证的内容
医患关系的存在:证明患者曾在诊所接受治疗(如挂号记录、病历、缴费凭证等)。
损害结果:证明患者死亡的事实(如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等)。
初步过错证据:提供诊所可能存在过错的初步证据(如病历记录不完整、治疗措施不当等)。
2.诊所(被告)需要举证的内容
医疗行为无过错:提供病历、诊疗记录、检查报告等,证明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和常规。
已尽到合理义务:证明诊所已尽到告知义务、抢救义务等(如知情同意书、120急救记录等)。
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患者的死亡与诊所的诊疗行为无关(如患者自身疾病严重、不可抗力等)。
二、需要鉴定的内容
在医疗责任纠纷中,鉴定是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关键环节。通常需要进行以下鉴定:
1.医疗过错鉴定
鉴定内容:鉴定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是否存在过错(如诊断错误、治疗不当、延误抢救等)。
鉴定机构: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医学会组织的专家进行鉴定。
2.因果关系鉴定
鉴定内容:鉴定诊所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责任比例)。
鉴定依据:结合病历资料、尸检报告、专家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
3.尸检鉴定(如未明确死因)
鉴定内容:如果患者死因不明,可能需要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如疾病本身、医疗行为导致的并发症等)。
鉴定机构:由法医或病理学专家进行。
4.病历真实性鉴定(如有争议)
鉴定内容:如果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如篡改、伪造等),可能需要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鉴定方法:通过笔迹鉴定、电子病历记录分析等手段进行。
三、关键证据的收集与提交
1.病历资料
-包括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护理记录等,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规范的核心证据。
2.120急救记录
-证明诊所已尽到抢救义务,包括急救时间、急救措施、患者当时的生命体征等。
3.知情同意书
-证明诊所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是否知晓治疗风险。
4.证人证言
-包括医护人员、患者家属、其他在场人员的证言,用于还原诊疗过程。
5.其他证据
-如监控录像、药品使用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等。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4条: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如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诊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鉴定要求及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鉴定程序及赔偿范围。
五、注意事项
1.及时封存病历:患方应在患者死亡后及时要求封存病历,防止病历被篡改。
2.选择专业律师: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建议委托有医疗纠纷经验的律师代理。
3.合理选择鉴定机构:确保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避免因鉴定程序不合法导致鉴定结果无效。
总之,在医疗责任纠纷中,举证和鉴定是案件胜诉的关键。患方和诊所都需要充分准备证据,并通过专业鉴定明确责任,以便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