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意的达成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等明式方式,也可采用默示、特定沉默等其他形式,意思表达后,表意人愿意因其表示而受法律约束。因此,即使当事人素不相识也未谋面,但仍通过他人转达、银行转账、书面确认等方式,达成了借款合意,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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