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在定义、加害人、损害后果和主观过错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相关规定或未能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导致患者智力、身体发生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治疗时机的情况。而医疗损害则包括由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造成的对患者或他人的损害。1
加害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的加害人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
损害后果: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指向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主观过错: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主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这些区别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不同法律含义和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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