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不仅局限于发生关系,还包括提供手淫、胸推、口交等相关性服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奸罪采用“插入说”作为定罪的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阴道内为犯罪既遂;而对于奸淫幼女,我国则采用“接触说”,即只要接触到十四岁以下的女孩生殖器,即可认定为强奸罪。
如果嫖娼幼女,但不发生性关系,只要求该幼女用口、用手或其他辅助工具来达到嫖娼者的性需求,笔者认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根据公安部在2001年的批复,即使没有直接的性接触,上述行为也构成卖淫嫖娼,所以,嫖娼者也会被处以最高十五日拘留和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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