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发生交通事故
认定无责的一方,
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无责赔付,
需要注意什么适用条件?
交强险无责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被认定为无责,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对其适用条件,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四个关键要点:
一、明确交强险责任限额类型分为两类,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二、明确交强险无责限额情况下,各项理赔项目(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对应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三、明确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解析说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交强险系政策险、公益险,其无责赔付范围应从保险的性质、交强险的功能、社会价值导向等方面综合考虑,追求最优社会效果。
其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并不意味无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是无条件的,机动车无责方不应无条件地承担无责免赔责任。
最后,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二)案例列举
2023年2月,马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XXXXX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其车辆左前部与沿**由南向北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接触,后车辆右侧面与同向右侧车道内杨某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左侧面接触,致车辆损坏,周某受伤、手机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另查明,吉AX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为马某,肇事车辆在XXX保险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20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吉A*****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某某公司,事故发生时由杨某驾驶车辆,该车在***保险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关于***保险分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驾驶吉AXXXXX号车与行人周某接触后车辆右侧面与同向右侧车道内杨某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左侧面接触,吉A*****号车与周某没有直接接触,周某的损害结果与吉A*****号车没有因果关系,要求***保险分公司对周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存在多个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损失是否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各自的赔偿责任比例可分为两种情况。这表明即使在有责方交强险足够理赔的情况下,无责方同样需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7民终2452号民事判决书提及,“故一审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情况下,仅让有责方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而未认定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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