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

2024-08-06 1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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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2)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3)其他持有、使用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注:根据《货币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根据《货币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根据《货币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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