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和探视权在法律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2024-07-19 14:51:27

861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我国《民法典》中对抚养权和探视权有以下具体规定:

  抚养权的相关规定:

  1.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 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7.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1.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时,应始终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身心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如果双方就探视权等问题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同时,抚养方应积极协助非抚养方行使探视权,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在确定抚养权和探视权相关事宜时,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可以随意选择。法院通常会在父母双方条件相当且存在争议时,才会重点考虑孩子的意见。同时,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例如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存在侵权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导致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等,其他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中止探视权须经法院裁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自行中止。但当中止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实践中一般以逗留式探望为主,但如果探望人存在不良嗜好或居住、生活条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使用逗留式探望。另外,协助探望的义务包括:除危害子女利益外,不应阻碍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积极联系、配合;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