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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对于上述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没有经过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第三,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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