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辩护

2026-04-07 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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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97年刑法将其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二、聚众淫乱罪

  三、聚众斗殴罪

  四、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下面,我们就具体案例谈一下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辩护。

  案例:某晚,张三和李四在“客香来”快餐店就餐,两人谈性正浓,忽然,旁边的王五在开启啤酒过程中,用力过猛,酒花飞溅,结果,啤酒洒在了前面李四的身上。李四勃然大怒,指着王五破口大骂:你他妈长不长眼,找挨揍呢?张三也虎视眈眈。王五本想道歉,一看对方态度,也不禁心生怨恨,心想:多大点事呀!众目睽睽,让我难堪。可是,双拳难敌四手,只好咽下了这口气。默默吃完饭,走出饭店门口,恰巧,张三和李四也用餐完毕,走了出来,王五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顺手拿出门边的一把笤帚,劈头盖脸向两人打去,后经司法鉴定,李四构成轻微伤,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王五刑事拘留。如果你作为王五的刑事辩护律师将如何辩护呢?

  下面,我和大家探讨一下辩护思路。

  一、笤帚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包括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2、无端殴打他人导致人身伤害3、使用器械随意攻击他人4、存在其他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案中,公安机关主要认定王五属于持械攻击他人。如果论证笤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械,则此条不成立。

  二、餐厅门口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是否王五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本案中,王五在餐厅门口,才和张三、李四发生冲突,事情发生时,是在快餐店内,就餐人多,而餐厅门口,仅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所以,涉案地点餐厅门口和餐厅内相比,不能称为公共场所,更谈不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所以,王五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过沟通,司法机关采纳了以上观点,而且,王五又积极对李四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最后,无罪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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