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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增加了七类从重处罚情节,即(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因此,该七类从重处罚情节属于量刑情节。
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的七类从重处罚情节与《贪污贿赂解释》规定的六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情节存在五处交叉、重合。刑法修正案(十二)与《贪污贿赂解释》重合之项为:第一项—第一项,第四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项,第七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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