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2026-04-07 10:11:45

1002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当时在理论上,对于我国刑法典是否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曾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我们认为,在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典之前,中国刑法基本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从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等立法内容中得到了体现。只不过由于当时存在类推制度,此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之处,因而只能说当时中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可、重视和贯彻的程度还有不足之处。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修订的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1)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3)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29个增加到412个。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通过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及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颁行了1部单行刑法和八部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进行了诸多修改,刑法典分则条文达到373条、罪名达到451个。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