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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讨论“罪轻辩护”的策略与方法(六):强调被害人过错。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认定被害人过错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1、过错方是被害人本人。被告人犯罪行为针对的只能是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本人,如果是与被害人有关的其他人,即使是其近亲属,也不能成为减轻被告人罪责的理由。
2、被害人所实施的必须是严重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
3、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必须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起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
《刑法》第20条第1款,第3款的行为性质之所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第2款的行为之所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就是源于此行为的发生、后果的出现完全是因为对象的严重过错。《刑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以被害人过错决定行为人行为性质、责任有无、责任轻重的法律和理论依据。
例:2027年6月8日14时许,在某家属院内,丁某某、被害人万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宋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宋某某挣脱后,丁某某、万某某继续追赶,万某某追上宋某某后,被其用刀将腹部刺伤,经鉴定,万某某构成重伤。起诉书指控: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律师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无异议,但对量刑情节提出异议。认为被害人万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防卫情形,应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其自身也被打成轻伤,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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