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辩护的策略与方法(五)

2026-04-06 13: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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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在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到完成《刑法》规定的某个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或制约而停止在某个阶段,刑法理论上称这种状态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今天,我们讨论“罪轻辩护”的策略与方法(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犯罪行为停止在未完成形态,其社会危害性当然轻于完成形态,因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相对较轻。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情形,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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