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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时适用。今天,我们讨论“罪轻辩护”的策略与方法(四)。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实施犯罪行为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丙等人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行为,其中甲出于剥夺生命的主观故意,乙丙只是出于伤害的故意,由于甲的致命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乙丙就不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而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4、事前无通谋,事后帮助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二)如确系共同犯罪,区分是主犯还是从犯。从犯的刑事责任轻于主犯,在适用死刑刑种的案件中,从犯基本可以免予一死。(三)实为胁从犯。如果刑事辩护通过证据论证,说明被告人系胁从犯,即可按照其犯罪情节获得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关于罪轻辩护的策略与方法(四)今天就讨论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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