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均衡原则作为立法指导原则的功能

2026-04-05 10: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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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行均衡原则作为立法指导原则的功能

  作为指导法定刑设置的立法原则,罪刑均衡原则要求立法者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相应地设定法定刑,对较重的犯罪设置较重的刑罚,对较轻的犯罪设置较轻的刑罚。从纵向维度来讲,个罪的刑种与刑度的搭配必须具有合理性,立法者应当根据具体情节,运用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的立法技术来合理地设置法定刑。从横向维度上说,个罪与个罪之间的刑种与刑度的搭配必须具有平衡性,即危害性质与危害程度近似的犯罪,其刑度也应当大致相同。大体说来,现行刑法较好地贯彻了罪刑均衡原则,比如,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刑罚裁量原则与执行方法,包括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规定,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教唆犯的规定,以及累犯的规定,等等;刑法分则根据法益侵害性质与侵害程度的不同,设置了四百多个不同的犯罪,此外还根据个罪的具体情况设立多个法定刑幅度。相对而言,纵向维度的罪刑均衡问题解决得较好。现行刑法中,往往根据犯罪数额、情节或结果的不同,而设置不同档次的法定刑。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高比例的死刑使得我国刑法呈现重刑刑罚结构,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设置方式(如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与第239条绑架罪等)使得死刑的适用变得没有回旋余地。横向维度的罪刑均衡问题则比想象的要严重。比如,故意杀人罪的刑量不如组织卖淫罪重,贷款诈骗罪的刑量等于骗购外汇罪的刑量,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组织越狱罪的刑量竟然不高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刑量。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现行刑法中罪刑失衡的现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配刑偏重的罪刑失衡。主要有:功利型犯罪配置的生命刑过多,财产刑偏少;相对危害安全价值的犯罪而言,侵害文化价值的犯罪以及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配刑偏重的概率相对较大;与欺诈犯罪、偷窃犯罪比强暴力犯罪有更大的机会配刑偏重,等等。二是配刑偏轻的罪刑失衡。主要有:生命否定型犯罪的刑量没有显著高于功利型犯罪,配刑明显过轻;相对侵害文化价值的犯罪以及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而言,危害安全价值的犯罪配刑偏轻的概率明显偏大;直接危害个人利益的犯罪的刑量没有显著大于危害个人利益存在基本条件的犯罪和派生条件的犯罪,等等。据此,学者将现行刑法中存在的罪刑失衡现象归结为“一重一轻”:对物质利益的保护偏重,对个人安全价值的保护偏轻。就是说,在关爱人性、生命价值、注重个人利益等方面,刑法的态度比较暧昧。相比而言,刑法却明显表现出对经济秩序、有形利益、分配秩序等方面的高度重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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